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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ravel20.blogspot.com/2009/05/blog-post_07.html











旅遊研究所 








了解國外旅遊警示分級制度




國人計劃到國外旅遊前,要如何避免前往政經情勢、社會治安、衛生環境不佳或已有疫情的地區呢?現在到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中去查詢就可馬上知道有哪些國家地區已經被列為紅、橙、黃色的警示燈號供民眾參考。




由於目前H1N1新流感疫情在全球許多國家都有確定及疑似的病例,導致許多原本已繳費要出國的民眾無從所示,去了又不安心,但取消又怕無法退費,所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5/6邀集外交部、教育部、交通部及衛生署等主管機關開會協商,針對H1N1新流感疫情討論並達成相關退費機制

一、本次會議係針對目前N1H1之疫情所建立之退費機制,日後有關國外旅
遊警示機制與定型化契約之適用,仍依現行機制處理。

二、國外旅遊警示為紅色燈號,適用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橙色
燈號,依第28條之1;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27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請觀光局就個案處理之結果,隨時發佈新聞。

三、自助旅行部份,由各主管機關依個案辦理:
(1)機票部份,由交通部民航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98)。
(2)旅行社及旅館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處理(專線電話:0800-211-734)。

四、轉機部份,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個案處理。

五、留學部份:紅、橙燈號,由教育部依
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辦理;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13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另遊學部份:紅、橙燈號,依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之1規定辦理;黃色燈號(疫情第二、三級),依第8條規定辦理,至有關黃色警示燈號(疫情第四級),則依個案處理(專線電話:02-7736-5785、02-7736-5730)。

有關國外旅遊警示等級之查詢電話:
週一~週五 :(02)3343-5551、02)2343-2910
例假日 :0926-178-808



在這邊也把上述相關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條目列出給大家參考:

(底下條目裡的甲方為旅客,乙方為旅行社)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二十八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 二十八 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國人出國旅遊,如有緊急急難事件,除與外交部派駐當地之代表處聯繫外,亦可撥打國內免付費「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0800-085-095(您幫我、您救我)、或海外付費電話(當地國國際碼+886-800-085-095)尋求協助,24小時均有專人服務;至國人於國外旅遊如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交通部觀光局免付費專線電話: 0800-211-734,以及行政院消保會設立之全民消費者保護網(www.cpc.gov.tw)申訴。


更多資訊:

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國際旅遊保健資訊

新流感取消出國依疾管局疫情燈號決定退費標準- Google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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